《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看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下:1.正当防卫须以一个现时的、对某个法律所保护利益(如所有权、健康权、自由)的不法侵害为基础;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侵害是指每种可能伤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人的行为;(2)若不能充分证明侵害是合理的,那就是不法的;(3)侵害必须是现时的,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2.正当防卫必须是被侵害人或第三人所实施的,具有防卫意识的、客观上必要且不属于滥用权利的防卫;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防卫的意识;(2)对于侵害行为而言,防卫必须是必要的;至于必要与否要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而不能单纯从被侵害人角度判断。
正当防卫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给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防卫人错误认为存在政党防卫情况(假想防卫)或者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应当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这里“适当”是指仅对“超过防卫限度行为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的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人身的正当反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反击的。刑法与民法对正当防卫确定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虽然说打击别人在法律中是被绝对禁止甚至会被处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面临危害自己的情况时不能采取某些适当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而因为这些保卫的行为而造成被人的财产或者人体上的伤害的,总则的规定就是减免了这种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