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慧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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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收受回扣的法律后果

作者:苑慧诗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9次举报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苑慧诗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系,法学硕士学位,现执业于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锦州市总工会律师、锦州市凌河区新联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7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