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慧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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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苑慧诗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来看,离婚案件,法院准予离婚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苑慧诗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系,法学硕士学位,现执业于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锦州市总工会律师、锦州市凌河区新联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7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