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XX,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原告妻子,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XX,辽宁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锦州XX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阳XX。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锦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田XX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原告田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