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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未写明违建面积、具体门牌号被判撤销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3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奉贤区XX镇村民老顾是当地的大户——宅基地面积大,房屋面积大,前前后后共八处,大部分房屋都“住改非”了。2014`年9月2日,老顾遇到自家租户,得知该租户承租的金钱公路X号房屋外墙于8月底被贴了一张《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告知内容为:老顾在金钱公路X号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构成违建,本机关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租户还告知,他已经去镇政府反映了情况——私自搭建的只有一个活动彩钢房屋,是他为了方便顾客雨雪天气停放自行车的雨棚,他会配合政府尽快拆除雨棚。

然而,2014年10月18日,租户却再次找到老顾,告知发现金钱公路X号房屋外墙又被贴了一张镇政府的单子,名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2014年9月9日前自行拆除金钱公路X号违法建筑。

虽不解为何在租户已经自行拆除雨棚的情况下镇政府还作出拆违决定,但行事谨慎的老顾还是委托了黄艳律师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前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4年12月8日,奉贤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理由在于——XX镇人民政府认定老顾在金钱公路X号建设1500.53平米违法建筑,事实清楚;并向村委会干部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违章面积认定确认表》,还制作、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故程序正当。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老顾才恍然大悟,原来XX镇人民政府认定的违法建筑并不是指租户建设的彩钢棚,而是指自己大半部分房产。

2014年12月19日,老顾继续委托黄律师,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其一,被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问题:决定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自然信息仅一条——老顾在奉贤区XX镇金钱公路X号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未明确认定违法面积的大小,而且老顾共取得有8个合法门牌号,金钱公路X号仅是其中之一,对应该门牌号的房屋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并非1500.53平方米,其二,XX镇人民政府执法程序欠缺正当性,未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未依法履行前置权利告知义务,未依法送达争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不过,一审出师未捷,老顾心塞地败诉了,但不气馁,委托黄艳律师继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5月,老顾和黄律师一道参加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黄律师援引《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就其职能行为中所涉建筑物的具体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本案中,上诉人 8个门牌号的房屋中有多个涉及违法建筑,必须一一对应清楚,包括有哪些门牌号房屋、各自对应的违法建设面积。此外,黄律师亦结合具体法律条文重申了争议限拆决定的程序违法性。到位的辩法析理,说服了二审法官。同年6月,二审法院改判此案,对一审判决和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双双予以撤销。老顾,终究还是赢回了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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