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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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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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被裁定驳回起诉后的上诉改判之旅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3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成语“指鹿为马”原本讲的是一个居心叵测的故事,无独有偶,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村的张先生就经历了白纸黑字的事实被“指鹿为马”的相同遭遇。

2001年5月20日,张先生与B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5亩荒地用于养殖经营,承包期限为10年。2011年5月,村民委员会表示承包合同续期,承包费三年一调整,一年一付款,并向张先生实际收取了2011年5月到2013年5月两年的费用。后,村两委班子改选,尚未来得及收取2014年的承包费,李桥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作出的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抢先而至,将张先生承包经营的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理由是根据李桥镇2006年至2020年李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养殖场占地系建设用地,张先生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即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这纸通知的降临,如同晴天霹雳,令张先生不知所措。

2016年,张先生委托黄艳律师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就养殖地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对张先生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2017年2月,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2006年至2020年镇规划,涉案土地2006年至2020年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张先生与村委会之间为土地租赁合同关系,非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故张先生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村委会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黄律师帮助委托提起上诉,诉称一审裁定否定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涉诉《土地使用承包合同》成立于2001年5月20日,一审法院依据2006年至2020年的规划用途逆向“推理”界定合同性质,显然存在逻辑悖论,更导致合同成立时点至2005年年底之间的4年期间里的性质处于无法确定的“真空”状态;2001年缔约时,《土地使用承包合同》明确了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即使根据2006年至2020年顺义区李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诉土地的利用现状亦记载为“农用地”;此外,《土地使用承包合同》强调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身份,明确张先生等村民承包土地后不再由集体安排其他工作解决生计问题。因此,《土地使用承包合同》在成立时,从缔约主体、客体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等主要特征来判断,合同的性质毫无争议地属于土地承包合同;2006年起,村民委员会将规划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土地继续发包给张先生并收取承包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土地限于农用地的强制性规定,故发生合同无效之情形。张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就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2017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采纳黄艳律师上诉意见,以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有误为由,裁定撤销顺义区人民法院所作一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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