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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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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废墟搭窝棚,镇政府拆违被判违法

发布者:黄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3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9月,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村旧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启动,蒙XX(化名)在拆迁范围有四间房屋。该四间房屋是数年前蒙XX与前夫离婚时法院判决分割所得,因此,在动迁小组入村入户调查登记时,蒙XX便提交了法院判决,证实自己的“被拆迁人身份”。在此后的拆迁评估测量程序中,蒙XX得以独立参与。然后,动迁小组与蒙XX协商过一两次而未能达成一致后,蒙XX便再未被找谈。

2010年10月中旬,拆迁人与蒙XX的前夫签订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并将相应补偿系数提供给蒙XX前夫。同年10月下旬,拆迁人雇佣的拆迁公司在拆除蒙XX前夫宅院时一并拆除了蒙XX的四间房,蒙XX便失去了生存之所。

2013年6月中旬,无奈的蒙XX运用水泥预制板在原址上重建了三间房屋,以作为临时居住之所。然而,同年6月25日,XX镇政府以拆除违章建筑名义强行拆除蒙XX新建的临时窝棚。

2014年6月下旬,蒙XX委托了黄艳律师代为依法维权。经过研究案件,黄艳律师拟定的一揽子维权计划中便包括了对XX镇政府前述拆违行为重拳出击。

2014年9月中旬,黄艳律师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5日强制拆除蒙XX新建三间房屋的行为违法。黄艳律师在起诉状中指出:①XX村已经于2010年动迁,其集体土地性质亦已经转为国有,XX镇政府依《城乡规划法》所享有的拆除违法建筑职权仅限于集体土地范围之内,那么XX镇政府在2013年6月实施的拆违行为显然是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②拆除违法建筑须经事先告知并允许相对人陈述和异议、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以及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定程序方能实施,但XX镇政府在发现蒙XX建设行为后立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亦严重违法。

被推上被告席的XX镇政府答辩称,XX村已于2010年动迁,原告实施建设行为征地批复也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对所占用的土地并没有使用权,也没有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确系违法建设无疑,被告拆违并无不当。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的代理律师黄艳避其“违建结论”之锋芒,转而利用被告答辩意见中“征地批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内容将案件争议重新引回被告的“短板”——针对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应当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行使查处职权,镇政府作为集体土地违建查处主体,无权实施争议拆违行为。

2014年12月上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本案,采信原告起诉意见,以涉诉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已不属于乡村规划区土地,故被告不具有涉诉建筑物拆除的法定职权为由,确认被告实施的争议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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