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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帮助当事人赢得近百万*后*产

作者:张宏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次举报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为:“贵州平*县张*1食品厂”(个体工商*)房*是否在(2014)平*初字第208号上诉人张*1(被告)与被上诉人徐*(原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已经*割。经*,在(2014)平*初字第208号上诉人张*1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法*在《调解*录》中记载双**可的是在平*县××村有*房*套、在黎**进××村口有*面一套、有30万**务,后**审法*主持调解***成*议其中为“双**同财产位于**县××村“二层”(有*删除痕迹)房*及铺面各一套归*告张*1所有,双**同债务30万**被告承担”,而一审法*制作的《民事调解*》[(2014)平*初字第208号]对经*主持调解***成*议其中为“双**同财产位于**县白**××村住房*铺面各××套归*告张*1所有,双**同债务30万**被告承担”。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了“2004年8月24日平*县白**经*发展办公*向**芬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准许**芬在位于***××组“两家*”用地面积120平***设私人住宅,原、被告双**认可争议房*系使用该幅土地,黄*芬为张*1之母亲”事实(《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载明“项*选定的地点和*置”为“汤**”、平*县××村村民委员会2010年4月9日的《证明》为“马*水”),二审中,当事人亦认可争议房*在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地点和*置,而一审法*认为“2016年10月23日协议中被征收房*用途为住宅和*住宅,该房*特征与(2014)平*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中‘住房*铺面各一套’相*应”,以此认定在“两家*”(或“汤**”、“马*水”)处的“贵州平*县张*1食品厂”为双**婚时*予分割的共同财产,忽略了一审法*在(2014)平*初字第208号上诉人张*1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录》中记载双**可的是在平*县××村有*房*套、在黎**进××村口有*面一套及经**主持调解***成*议其中为“双**同财产位于**县××村“二层”(有*删除痕迹)房*及铺面各一套归*告张*1所有*事实,且“贵州平*县张*1食品厂”系个体工商*,经*者为张*1,组成*式为个人经*,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四条“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等价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农*承包**户的合法**,受法*保护”及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农*承包**户的债务,个人经*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经*的,以家*财产承担”的规定,应*认定上诉人张*1与平*区安**道办事处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安*补偿协议》中相*应**补偿的房*在一审法*(2014)平*初字第208号上诉人张*1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经*解*割,且该安*补偿不属于《中华*民共和**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的收益……”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十一条“婚姻关*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同所有*财产”:(一)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规定的应*归*妻共同所有*财产,即被上诉人徐*与上诉人张*1离婚后,已经*有*属离婚时*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供分割。被上诉人徐*一审诉请主张*割其与上诉人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贵州平*县张*1食品厂”拆迁补偿款的一半,没有**证据证明*与上诉人张*1离婚后**“确属离婚时*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其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另,一审对上诉人张*1提出的诉讼时*抗辩未审理,二审中上诉人张*1亦提出“被上诉人诉讼已失效”,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制度若干*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不予支*,但其基于*的证据能*证明*方*事人的请求权*过诉讼时*期间的情形除外”的规定,虽二审应*支*,但被上诉人徐*一审系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尚**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民法*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财产确属离婚时*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应*依法*以分割”的规定提起诉讼,而非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民法*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为两年,从*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的规定主张**,故被上诉人徐*向*审法*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期间。综上所述,上诉人张*1的上诉请求成*,应*支*;被上诉人徐*二审答辩理由没有*实和**依据,应*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导致适用法*及处理错误,应*改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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