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颜*某与被告金*某原系合法*姻关*,由于*共同生活中,双**情破裂,在贵定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婚姻关*存续期间所生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归*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从*婚之日起金*某每月支*女方**某生活费*1700元*至2020年12月底终*。根据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活困难,另一方***住房*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判决,离婚时***定对双**有**效力。现原告颜*某因无固定经*来源,要求被告金*某从2014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月底终*每月给付生活费1700元,是基于***婚时*愿达成*离婚协议书,且被告金*某系贵州中烟工业有*责任***定卷烟厂在职职工,每月有*高*工资收入、住房*贴及相****金,但鉴于2014年12月8日被告金*某因头部摔伤治愈后*法*续在贵州中烟工业有*责任***定卷烟厂工作,其于2015年1月办理内部退养*续后,每月工资收入相**少,但仍有*定工资、住房*贴及年**金,故对原告颜*某请求,本院酌情支*由被告金*某每月给付生活费1500元,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6月止到期未给付的部份一次性给付,从2015年7月至2020年12月每月28日前给付该月的生活费*。被告金*某主张*与李**再婚,李**无固定收入,并带有*子跟随生活,无能*再行支*原告颜*某的生活费,因双**订离婚协议时,并未附金*某因再婚等情况**支*原告颜*某的生活费*,故对被告金*某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四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干*题的解*(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颜*某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每月的生活费1500元,共计10500元;
二、被告金*某从2015年7月起至2020年12月止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费1500元。
6年
20次 (优于94.3%的律师)
9次 (优于93.78%的律师)
57122分 (优于99.23%的律师)
一天内
11篇 (优于85.2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