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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的物业,进来看看如何维权

作者:张宏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8次举报


业主1:

外墙经常漏水,反映了很多次,但是物业一直没有及时维护,导致该业主家新刷的墙又报废了。

业主2:

邻居家又被盗了,附件小区很多只有我们小区却经常被盗,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在小区内安装监控、不派人巡逻。

业主3:

小区内花园,从未有人打理过,卫生一塌糊涂。外面的车子乱停乱放,连安全都没有保障了。




2018年5月,业委会上届成员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过全体业主表决同意、在全体业主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与物业公司继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物业费提高,激化了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业主们自发组织维权小组向社区反应问题,要求改选物业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新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发出了解聘通知,可物业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业主委员会找到了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的张宏伟律师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


一、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委会上届成员与中海物业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

二、中海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业主、新一届业委会能否行使解除权解聘物业公司?

三、行使解除权的基础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合同期未满,业主是否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能否继续履行?

对方的观点:

一、合同当然有效。
二、物业按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
三、合同服务期未到期,业委会无权代表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我放的代理观点:

一、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对于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应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双过半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在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内,物业服务参照《贵阳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三级服务标准执行....”的约定,该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系物业违约。


三、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不能解除。
虽然合同期未满,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向中海物业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法律赋予全体业主的法定权利,业主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大会行使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职责。

新一届业委会根据2018年12月25日小区业主大会同意解聘该物业公司的决议,有权依法向物业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


审理结果

法院充分听取了各方代当事人、代理人的观点和意见,查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最终判决驳回了中海物业管理公司请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新一届业委会做出解聘中海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决定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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