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寻衅滋事、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21时许,在哈尔滨市松北
区太阳岛道口处,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故踢踹停放在该处的特警
巡逻车驾驶室一侧,并用拳头殴打正在执勤的民警,致使执勤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郝鹏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制服并移
交公安机关。现郝某某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
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聋哑人,能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小,不需要
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