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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处,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免于刑事处罚。

2022年03月03日 | 发布者:代志强 | 点击:26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寻衅滋事、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21时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道口处,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故踢踹停放在该处的特警巡逻车驾驶室一侧,并用拳头殴打正在执勤的民警,致使执勤人员面部软...

律师观点分析

寻衅滋事、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21时许,在哈尔滨市松北

区太阳岛道口处,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故踢踹停放在该处的特警

巡逻车驾驶室一侧,并用拳头殴打正在执勤的民警致使执勤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郝鹏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制服并移

交公安机关。郝某某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

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

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聋哑人,能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小,不需要

判处刑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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