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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事故车,“退一赔三”,获得法院支持。

2022年02月07日 | 发布者:代志强 | 点击:101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委托人于某在北京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上选购了一台大众牌二手车,经使用一段时间后因方向跑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修理车辆时维修人员告知该车发生过事故,右侧b柱扭曲变形。经于某单方鉴定认定为重大...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于某在北京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上选购了一台大众牌二手车,经使用一段时间后因方向跑偏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修理车辆时维修人员告知该车发生过事故,右侧b柱扭曲变形。经于某单方鉴定认定为重大事故车。因该公司拒绝赔偿于某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某鉴定公司对车辆是否属于事故车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该车辆在于某购买并取得车辆日之前是否属于事故车,需要排除该车辆在于某使用这段期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难点之二在于该公司辩称该车辆是自有车辆,固定资产,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资格,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经过长达九个月的司法鉴定后认定该车辆确实在于某购买之前就已经发生过重大事故,故案涉车辆系事故车已经证据确凿,代理律师对该公司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发表了详细深入的代理意见。

该案一审胜诉,一审法院支持了于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但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退款退车,但是不支持三倍赔偿;于某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决定由该院直接提审本案。最终该公司主动对于某进行了赔偿。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当中,“车辆退一赔三”并非易事,首先要确定经营者存在欺诈的销售行为,且经营者及消费者均需要符合法定"退一赔三"的主体条件,其次对于是否是事故车的鉴定要全面深入地根据个案的不同掌握好,尤其是对于二手车要准确确定是个发生的时间。

专业的事一定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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