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付X在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以每套3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收购银行卡,并办理“四件套”,实名制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后以每件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获利三万余元,共计倒卖7人次共计39张银行卡,银行卡流水共计三亿余元。
辩护策略,因为该案件涉及同案犯人数比较多,付X在起诉书中的位置又排在前列,应力争将付X认定为从犯,争取减轻判处的刑期。
最终法院认定付X系从犯,判决付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为该案件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法院对所有被告人均没有适用缓刑。
警示:银行卡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借此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