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初中生刘X在密室逃脱馆参加游戏时,与同伴撞到一起,刘X头部被撞伤,刘X以密室逃脱馆未设置方向指示、光线昏暗为由诉至人民法院,预估包括后期疤痕修复费在内费用约七八万元。
本代理人代理密室逃脱馆一方首先认为参加这种特殊游戏应当属于XX风险,其次本案有第三人直接侵权人,应当追加被告,即便密室逃脱馆有责任,也仅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享有追偿权。
后本着友好协商,照顾伤者的理念,双方达成和解。
答辩意见:一、依法应当列“哈尔滨市南岗区XX逃脱馆”为被告,列X周某为经营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列X经营者。故原告所列被告的主体具有瑕疵。
二、依法原告应当追加直接侵权人“其同学”为被告。
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游戏,在奔跑时与一起参加游戏的同学互相撞到一起,根据XX风险的原则不应当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即便追究责任因原告与其同学均具有过错,且将原告撞伤的同学是直接侵权人,原告应当追加其同学为被告。因为经营者是否具有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情形明显属于有第三人介入,存在直接侵权责任人,依法原告应当追击直接侵权人为被告。故被告不认可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方式,原告应当直接列第三人、直接侵权人做为第一被告。因为被告认为己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仅仅是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被告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并且享有追偿权。本案中原告的伤是因为与同学互撞造成的,被告已经尽到了告知游戏规则、告知安全事项等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评语:
据了解目前在业内看来,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密室逃脱设施,由于目前行业尚无统一的建设标准,而游戏设施中往往灯光昏暗、内部结构复杂。同时这类新兴的经营项目,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并未设置许可事项,属于一般经营范围,有专家直言,发展初期的密室逃脱行业实在难言规范,处于野蛮生长时期,随着有关部门的管理会逐步规范起来。
密室逃脱馆是以解谜、团体合作过关等特色著称的密室逃脱游戏,参与游戏者就是为了本着尝试、挑战、需求刺激的心理,不会设置明显的方向指示。尤其是为了追求游戏的有趣性密室中会有恐怖因素的设置,如装扮成鬼怪人员的出现,在昏暗的光线之下可能会使游戏者慌不择路,撞墙、破坏设施、人员互撞等情形的出现,所以决定参与游戏的人都是本着XX风险的原则参与。
本案事故并不是由于密室逃脱馆的设备设施或者管理瑕疵而引发的,而是因为原告与其共同参加游戏的同学互相撞到一起造成的,属于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形,并且被告在游戏开始之前已经向原告及其同学告知了相关游戏规则、注意事项、强调因为密室光源昏暗故一定要注意安全,被告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是一起关于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并且属于由第三人直接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形,安全保障义务在责任形态方面存在两种侵权责任,一是无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责任,二是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本案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责任人。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首先应当由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并且享有追偿权。本案中,被告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便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责任比例也应当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民法典》第1176条关于XX风险的规定,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