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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馆----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1-10-15
2021年10月15日 | 发布者:代志强 | 点击:10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初中生刘X在密室逃脱馆参加游戏时,与同伴撞到一起,刘X头部被撞伤,刘X以密室逃脱馆未设置方向指示、光线昏暗为由诉至人民法院,预估包括后期疤痕修复费在内费用约七八万元。本代理人代理密室逃脱馆一方首先认为...

律师观点分析

初中生刘X在密室逃脱馆参加游戏时,与同伴撞到一起,刘X头部被撞伤,刘X以密室逃脱馆未设置方向指示、光线昏暗为由诉至人民法院,预估包括后期疤痕修复费在内费用约七八万元。

本代理人代理密室逃脱馆一方首先认为参加这种特殊游戏应当属于XX风险,其次本案有第三人直接侵权人,应当追加被告,即便密室逃脱馆有责任,也仅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享有追偿权。

后本着友好协商,照顾伤者的理念,双方达成和解。

答辩意见:一、依法应当列“哈尔滨市南岗区XX逃脱馆”为被告,列X周某为经营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列X经营者。故原告所列被告的主体具有瑕疵。

二、依法原告应当追加直接侵权人“其同学”为被告。

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游戏,在奔跑时与一起参加游戏的同学互相撞到一起,根据XX风险的原则不应当追究任何人的责任,即便追究责任因原告与其同学均具有过错,且将原告撞伤的同学是直接侵权人,原告应当追加其同学为被告。因为经营者是否具有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情形明显属于有第三人介入,存在直接侵权责任人,依法原告应当追击直接侵权人为被告。故被告不认可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方式,原告应当直接列第三人、直接侵权人做为第一被告。因为被告认为己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仅仅是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被告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并且享有追偿权。本案中原告的伤是因为与同学互撞造成的,被告已经尽到了告知游戏规则、告知安全事项等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评语:

据了解目前在业内看来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密室逃脱设施,由于目前行业尚无统一的建设标准,而游戏设施中往往灯光昏暗、内部结构复杂同时这类新兴的经营项目,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并未设置许可事项,属于一般经营范围,有专家直言,发展初期的密室逃脱行业实在难言规范,处于野蛮生长时期随着有关部门的管理会逐步规范起来。

密室逃脱馆是以解谜、团体合作过关等特色著称的密室逃脱游戏参与游戏者就是为了本着尝试、挑战、需求刺激的心理,不会设置明显的方向指示。尤其是为了追求游戏的有趣性密室中会有恐怖因素的设置,如装扮成鬼怪人员的出现,在昏暗的光线之下可能会使游戏者慌不择路,撞墙、破坏设施、人员互撞等情形的出现,所以决定参与游戏的人都是本着XX风险的原则参与。

本案事故并不是由于密室逃脱馆的设备设施或者管理瑕疵而引发的,而是因为原告与其共同参加游戏的同学互相撞到一起造成的,属于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形,并且被告在游戏开始之前已经向原告及其同学告知了相关游戏规则、注意事项、强调因为密室光源昏暗故一定要注意安全,被告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是一起关于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并且属于由第三人直接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形,安全保障义务在责任形态方面存在两种侵权责任,一是无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责任,二是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本案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责任人。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首先应当由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并且享有追偿权。本案中,被告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便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责任比例也应当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民法典》第1176条关于XX风险的规定,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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