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姚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减轻刑期,并改判不应当再没收违法所得。
上诉主要理由:
1.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并因此应减轻刑期;
2.一审判决不应判决没收违法所得,因为上诉人已经在案发前全部退赃退赔,已经不存在所谓的违法所得;
3.本案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该罪名的修正给内容,由按照销售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修改为按照违法所得数额的数额进行量刑。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判项的部分内容错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并改判将刑期变更至有期徒刑一年半,并且撤销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