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黑0103刑初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明,大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1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代志强,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某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附近外卖平台的电瓶车停车点,先后多次盗窃外卖平台电动车电池十余块(价值人民币一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明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积极退赃且电瓶均能正常使用,积极悔罪,初犯偶犯,应当给大学毕业不久的某明一次从轻处罚的机会,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应予惩处。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采纳。某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博
二0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某非
书记员刘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