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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外卖平台电瓶,数额较大,认定自首,从轻处罚。

2022年02月23日 | 发布者:代志强 | 点击:8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黑0103刑初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明,大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6日变...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黑0103刑初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大学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1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代志强,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附近外卖平台的电瓶车停车点,先后多次盗窃外卖平台电动车电池十余块(价值人民币一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明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积极退赃且电瓶均能正常使用,积极悔罪,初犯偶犯,应当给大学毕业不久的某明一次从轻处罚的机会,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应予惩处。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采纳。某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博

0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某非

书记员刘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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