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意见书
首先直接表明观点:第一、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责令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二、即便检查机关认为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的话,那么也不应当进行批捕,没有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为前提,目前辩护律师不了解上游犯罪的查处情况,如果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则田某的行为从根本上就不存在犯罪的基础前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以明知为前提,暨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而积极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田某不存在在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只是在正常的生意往来中收取购货方支付的货款,在收到购货方的款项之前其认为会是购货方直接付款,但没想到购货方是让他人通过扫码支付过来的,所以在收到款项之前、甚至在公安机关找到田某之前,其并不知道款项的来源存在问题,不能认定田某在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
事情的经过:
田的父母在边境城市从事经营食品、饮料批发为主的边境贸易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与对面的国家只是一江之隔。田某大学毕业后帮着父母经营,2020年初当地所有从事边贸生意的人员均不能出境,边境贸易业务往来在线上进行,货物运输在边境两边对接,收款也只能通过微信收款码、银行卡、支付宝等进行转账收款,使用率最高的是微信收款码,这种情况在当时当地的边境贸易中很普遍。
收取本案所涉的货款时田某只是像往常一样要求客户支付货款,其并不知道此笔款项的来源,对方通过微信收款码的方式进行付款,田某属于被动收取。案发后,当公安机关告知时田某及其家人才得知此款的真实来源。故田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经辩护人积极争取,检察机关没有进行批捕,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建议公安机关直诉。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十分必要,很多案件经过律师的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而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所以一定要重视黄金期的律师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