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宋某某等人因帮助电信诈骗团伙到银行提款,期间多次取款,受害人较多,一审法院按照诈骗罪的共犯对宋某某进行定罪量刑,一审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一天,接受家属委托,担任宋某某二审辩护人。经过迅速阅卷、会见当事人,辩护人二审按照指控罪名失当进行辩护。根据宋某某等人的具体情节辩护人发现宋某某之前与诈骗团伙没有任何接触,也不知道诈骗团伙究竟是谁,其只是通过帮助到取款机上进行取款,然后交给上游,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直接改判将罪名由诈骗罪改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由一审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降低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