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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虚假陈述,不承认欠款人还款的事实,省高院再审提审案件。

2021-04-03
2021年04月03日 | 发布者:代志强 | 点击:8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XX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8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某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XX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8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已经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因当时申请人未及时收回欠据,再审时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已经偿还款项,鉴于被申请人年龄较大,可能由于记忆力减退,故申请人没有追究被申请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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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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