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毛XX与被告曲X某、被告哈尔滨某某公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毛XX诉称:2014年7月13日晚上9点左右,毛XX与朋友马XX、岳X等3人一同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XX某旱冰场滑旱冰。毛XX按指示坐在旱冰场边的沙发穿旱冰鞋的过程中被倒滑的曲X某撞倒受伤,曲X某当时穿的不是冰场发放的有刹车的鞋。伤后毛XX被送到哈尔滨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住院,曲X某垫付了在市二院的费用,次日毛XX转入哈尔滨第五医院(以下简称市五院)继续治疗,毛XX被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曲X某的父亲向市五院交了3000元押金,与曲X某到医院探望后,不再露面。毛XX为此报警,民警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告知到法院诉讼解决。毛XX受伤后住院至7月28日未愈出院,支出医疗费31414.75元。根据黑龙江威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毛XX伤情为8级伤残,6个月医疗终结,伤后一人护理3个月,二次手术费10000元。曲X某作为实施侵权的主体,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某公司在经营旱冰场过程中,对消费者应当履行安全防范的义务,其现场没有安全管理人员和任何安全提示警示标志,没有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曲X某、某某公司给付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28414.75元、误工费22018.02元、护理费29700元出租车司机,按台班费每天330元计算90天)、伙食补助费3000元(含二次手术16天的费用)、残疾赔偿金1356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二次手术费用1万元、交通费500元。
被告某某辩称:毛XX应明确曲X某、某某公司各自赔偿数额。事发时冰场内未发现有人倒滑,曲X某穿的是冰场发的鞋。某某公司的冰场一直规范经营,冰场内设有专门的安全换鞋区,既有顾客须知及注意事项又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某某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旱冰场内有摄像头,但因事发后毛XX与曲X某已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表示不向某某公司主张权利,且已经报警备案,所以某某公司以为事情已经解决,没有特意留存录像资料。毛XX的损害是由曲洪亮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曲X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毛XX在冰场上逗留换鞋,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某某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主张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碰撞时毛XX在冰场上逗留换鞋,均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曲X某撞倒毛XX致其受伤,应由曲X某承担侵权责任;某某公司未有效隔离出足以避免滑行碰撞的换鞋区域、警示制止顾客不安全滑行方式及穿用非旱冰场配备鞋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毛XX所受损害负有过错,应当在某某公司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曲X某不能赔偿时,某某公司应就曲X某不能赔偿部分的20%赔偿毛XX,此后可向曲X某追偿。误工费可以参照黑龙江省XX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036元及医疗终结期计算,计22018元。护理费可参照黑龙江省XX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2333元及3个月计算,计13083元。残疾赔偿金应按2014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09元、20年及系数0.3计算,计1356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的请求额度适当。医疗费应按本院查明的额度予以赔偿,超出的医疗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及每日100元计算,计1400元。毛XX请求二次手术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X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毛XX医疗费28234.75元、误工费22018元、护理费13083元、残疾赔偿金135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二次手术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计225389.75元;
二、如被告曲X某不能赔偿,则被告某某公园有限公司在被告曲X某不能赔偿的额度内向原告毛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此后被告某某公园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曲X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毛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