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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作者:冯霖霖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5次举报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8年5月13日,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叫原告到由被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卓尼县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每天280元。2018年5月18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工地干活时被电锯所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卓尼县医院进行救治,经该医院对原告的伤口清理包扎后转入兰大二院。兰大二院检查完原告伤口后建议原告去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当天,原告在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办理了住院治疗手续。经过31天的治疗,原告伤势有所好转。出院后,兰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原告的伤势为:左拇、示指离断伤;出院医嘱为全休一个月。原告出院后多次与二被告协调赔偿事宜,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赔偿。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起诉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极力辩解原告对其自身遭受的损失也存有过错,希望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解其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节内容如下: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剩余赔偿款7万元由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逾期未付,由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承担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安心住院治疗,出院后若不能与雇主达成赔偿方案,则建议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承包方作为被告一并起诉,以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的权利!


冯霖霖律师,现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起案件,其中擅长领域包括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