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霖霖律师
冯霖霖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甘肃-兰州专职律师
18794798407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00

继父母离异后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作者:冯霖霖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0次举报
2019-12-12


继父母离异后继子女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扶养人为被扶养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因此判断是否是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主要考虑一下几方面:(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其次,继父母离异后继子女是否还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对生母(继母)与继父(生父)离婚的事实对抚养关系的终止是否产生影响的认识上。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基础是: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后,继子女随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换言之,如果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时已经成年,自然不具备再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条件,也就不能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为拟制血亲关系,但因继父与生母的离婚,子女不再与继父共同生活,事实上造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中断,且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未履行任何瞻养义务,再赋予继子女继承权,不符合民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缔结时继子女是否成年,成年后父母是否离婚不是决定性条件,主要在于对扶养关系中的“扶养”一词的法律内涵的理解。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分别有“抚养”“赡养”“扶养”三种看似相近相关的法律关系。“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有的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所负有的法定义务;而“扶养”的内涵则相对更加丰富,在法律条文中,它主要用于两处:一是特定情况下所指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照顾的义务,二是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时的“扶养关系”。故而学理上—直有人认为,“扶养”涵盖了“抚养”和“赡养”两项内容。而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关系上理解为此处的“扶养”包含“抚养”和“赡养”两项内容更符合法律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所设定限制要求。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原本缺乏血缘作为继承关系的纽带, 故而法律要求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拟制”达到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相应程度时,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义务恰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与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为主体。故应将法律要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理解为包含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如果子女成年之后,与继父不再共同生活,子女亦未对继父尽到赡养义务,不宜认定为双方还具有继承法规定的“抚养”关系,即双方不再具有互相继承的资格。

因此,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多随父母再婚而形成,但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的事实及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产生决定性影响,而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简单地通过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结婚这—法律事实产生的,而是继子女必须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抚养子女不仅是从物质经济上抚养,还要培养良好道德品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虽然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但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血亲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即依扶养期间长短(一般掌握一年到三年)、经济扶持和精神关怀的持续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主观意思以及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应当注意的是,对此问题应当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扶养义务的内容和形式也随被扶养人自身经济和健康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不同案件中,继父母子女互相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以根据互相间扶养权利义务享受和承担的不同而应有所区别,具体数额的大小,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继父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与继父不再共同生活,子女亦未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不宜认定双方还具有继承法规定的“扶养”关系,即双方不再具有互相继承的资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我们认为,该规定主要基于民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原则作出的,与《继承法》规定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基础。故不宜根据该批复的规定一概认定,因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与继母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当然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认定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主要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扶养关系”。


冯霖霖律师,现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起案件,其中擅长领域包括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
1620120********16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