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与被告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马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蒋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5015.5元(其中伤残赔偿金111053.6元、医疗费778元、误工费14765.8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护理费26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945.4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4日10时39分许,蒋XX驾驶车牌号为甘****01号的轻型货车,沿北滨河东路东XX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滨河东路东XX元通大桥西侧50米时,车厢右侧车门打开,遇马XX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车厢右侧车门与马XX碰撞,致马XX左臂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第620102XXXX008141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蒋XX负事故全部责任,马XX无责任。甘****01号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医药费38583.92元(其中包括中国XX公司垫付的10000元)。在庭审中,原、被告对支付款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赔偿原告马XX各项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5400元;
二、被告蒋XX于2018年11月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马XX各项损失(其中包括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5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13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马XX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冯霖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