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霖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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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南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霖霖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33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与被告南X、第三人李XX来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第三人李XX来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租10800元、押金2000元、暖气费2751.1元,以上共计15551.7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该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完付款义务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原告在外地工作,便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新XX房屋委托给被告看管。2018年4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协议,被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第三人按年交纳房租10800元。第三人将房租交纳给被告后,被告却拒不将房租交付给原告。2018年11月23日,因第三人不交纳暖气费,原告只能垫付暖气费2751.7元。除此之外,第三人在2019年5月腾房时将原告价值2500元的床头及床头柜一并搬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南X未答辩。
第三人李XX来四述称:第三人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房租已经给了被告南X,并就此事已经与原告杨XX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本案与第三人没有关系。
本院综合认定后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4月,杨XX将其位于兰州新XX房屋委托给南X管理,2018年4月28日,南X将该房屋租赁给李XX来四,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三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其中第一年租赁费10800元和押金2000元由南X收取,2018年11月23日杨XX支付暖气费2751.70元(2018年-2019年)。后因南X未将收取的相关费用转交给杨XX,双方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南X受杨XX委托管理涉案房屋,南X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李XX来四并收取租金和押金,南X应当将取得的租金和押金转交给杨XX,故对杨XX要求交付租金10800元和押金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第三人李XX来四陈述签订租赁合同时暖气费包含在租金内,而杨XX又无证据证明南X收取了暖气费,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杨XX要求的利息问题,双方没有约定,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收取的租赁费10800元、押金2000元,共计12800元;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南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霖霖律师,现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起案件,其中擅长领域包括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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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20********16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