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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勘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霖霖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勘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调查服务费103655.4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该利息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测绘工程款时止(截止2019年7月30日该利息为5744.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负责的镇原县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提供调查服务,负责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地块调查等工作;被告按照原告调查地块的面积以8.5元/亩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18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服务费103655.4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5月底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勘查院辩称,1.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我院和原告之间有一个结算单,我们已经支付原告808549.1元,因笔误在表格里填写为798549.1元,相差10000元。我院应该给原告支付93655.4元。2.我们与原告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故不存在支付逾期利息的情形。3.我们要求按照最终甲方确定的工作量计算。4.原告并没有按照技术要求测量。综上所述,我们愿意支付原告93655.4元,因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所以不承担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笔误,相差10000元,应支付93655.4元。本院认为,证据二中的表二仅是明细表的汇总,并不能证明确实支付了808549.1元,且808549.1元与798549.1元之间确系笔误的理由过于牵强,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质证意见,对于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与本案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证据是被告与甲方之间的,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定的工作量无关,故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被告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原告李XX接受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勘查院委托完成镇原县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项目统计调查。2018年5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后,确定被告需支付原告项目尾款103655.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勘查院未足额支付项目尾款,对于纠纷的酿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陈述对于付款期限有口头约定,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视为原、被告对于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勘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人民币103655.4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李XX负担65.3元,由被告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勘查院负担1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霖霖律师,现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起案件,其中擅长领域包括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