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内涵: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因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无效时,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种情况,当事人意欲实现某一方当事人想达到的效果,但由于表示行为不当,导致存在无效事由,此时,该如何保护私法自治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可成为一种解决思路,即在前一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已经确定无效时,存在可以转换的另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并且此另一个有效的行为符合原行为目的。
随着意思自治地位的不断提高,各国都倾向于将无效的法律行为转化为有效,以尊重当事人意思,使交易完成。“无效之法律行为,若具备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认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已经确定无效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以一个有效的包含可推测意思表示的替代行为来取代当事人最初设立的无效基础行为,故基础行为无效是法律行为转换适用的前提条件。
(二)替代行为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转换的结果,是以一种有效的替代行为取代无效的基础行为加以适用,故替代行为须是有效行为。
另外,替代行为中必须包含可推测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谓可推测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在基础行为无效时,法官推测出的当事人愿意选择适用该替代行为的意思。由于当事人在从事基础行为时一般不会考虑到该行为有无效的后果,所以该意思只能是事后推测出来的当事人的“客观意思”,而非当事人在实施基础行为时的“主观意思”,这种“客观意思”必须经由法官依据“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推测出来。
(三)替代行为应当符合原法律行为的行为目的
转换的主观要件,是从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目的或者期望获得的利益来看。当事人假设的意思,应依其所欲实现的经济目的及可认知的利益衡量认定之。因此,转换的行为首先是符合当事人的先法律行为的目的;其次,这种法律目的的认定,应该是从先行为在行为时的考察。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路径
(一)法律转换。所谓法律转换,即法律对转换适用作出了特别规定的转换。这种转换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无需法院裁判即可。如《法国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第607条、《日本民法典》第971条等。法律转换实质上是将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转换的情形加以规范化、制度化的结果。
(二)解释转换。所谓解释转换,是指在基础行为无效时,法官根据当事人可推测的意思表示,将其转换为他种有效的替代行为加以适用,又称为审判转换。在现实中,因各种原因存在大量的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使当事人的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将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为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就需要法官通过转换适用其他有效法律行为的方式,对无效民事行为进行救济,以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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