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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识别和推定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699人看过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识别和推定

一、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在实践中的识别十分困难,需综合参考以下因素认定:
1.合同中如果出现“保证”等文字表述的,一般应按保证认定,不宜按债务加入认定;
2.合同中如果仅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表述的,一般应按债务加入认定;
3.加入的债务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利益,只能作为综合判断因素,不能作为必要因素,因为保证和债务加入都可能有利益考量,不能单从是否有利益而得出结论;
4.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出具“给予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等书面增信承诺的,要结合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保证责任。
至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可按民法典第
68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然,第三人在承诺文件中作出债务加入或共同承担债务意思表示的,可按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处理。
二、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的合理推定
民法典施行后,法官在审判实务中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承诺文件,如果不能作出“令人足以信服的解释”,应当结合民法典的整体立法精神进行综合判断。
而从民法典第
686条的规定来看,与担保法相比,民法典在立法倾向上已发生了变化,即已由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向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转变。因此,在无法作出有说服力的合同解释的情况下,应向责任较轻的方向进行推定。例如,如果当事人对是连带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存在理解上的分歧,用合同解释方法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应按连带保证对待。考虑到连带保证责任一般要轻于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的立法精神,上述解决方案是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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