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共同之处在于:1.都是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也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1.连带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2.债务加入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无主从之分,没有从属性,因而不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诸方面规定。
区别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务加入的合同无效,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一般承担同样的缔约过失责任;2.连带保证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也无效,一般承担不超过1/3的赔偿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轻重来说,基本可以形成下列顺序:一般保证 < 连带保证 < 债务加入 < 独立担保。正是因为债务加入的责任一般要重于连带保证责任,当然更重于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时,其行为的效力与后果,应当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来处理。债务加入又明显区别于独立保证。独立担保人,不享有主债务人或基础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独立保证不因基础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便是基础合同无效,独立担保人承担的仍是担保责任。债务加入则不同,如果其加入的合同无效,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