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阳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人。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某某,被告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被告阳某某应偿还原告曾某某借款本金466000元,自2017年8月8日起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发布者:唐颖明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3日 4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阳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人。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某某,被告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被告阳某某应偿还原告曾某某借款本金466000元,自2017年8月8日起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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