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妻子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1月17日,被告因投资急需资金向原告及原告的母亲李某某借款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相应利息。随后,李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将300000元转账到被告银行账户。后因被告需增加投资资金,又分别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7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推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2016年2月14日,经贺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三人确认,被告唐某某尚欠原告贺某某和李某某本金共计570000元,双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2016年2月24日贺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李某某的继承人贺某某、贺某某的《放弃继承声明》,甘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周某某、李某某的《死亡证明》。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的妻子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系亲戚关系。2013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的母亲李某某借款300000元,李某某于当日将300000元转账到被告银行账户。2013年5月27日和2014年1月13日,被告再次向李某某借款20000元和192000元,李某某均于当日委托儿媳唐某某将上述款项转给被告。2016年2月14日,经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三人清算,被告唐某某尚欠原告贺某某和李某某借款570000元,被告唐某某于当日向原告贺某某和李某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每月30日之前至少还3000元,还款期限为两年。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双方以致涉诉。
另查明,李某某于1949年9月24日出生,2018年11月12日死亡。贺某某系李某某的丈夫,贺某某系李某某的女儿,两人均自愿放弃李某某对被告唐某某享有债权的继承权。
本院认为,被告多次向李某某借款共计512000元,借款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去世后,其丈夫贺某某、女儿某某均放弃对被告享有债权的继承权,现原告依据法定继承权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归还原告贺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邮寄费21元,公告费520元,共计494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