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亮交通事故专业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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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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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孔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亮交通事故专业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女,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韩XX,河南XX律师。
被告孔X,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张XX,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朱XX,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西太康XX。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X,河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XX一楼东三间、四楼整层。
负责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员工。
被告XX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XX、八层。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
原告周X诉被告孔X、被告朱XX、被告张XX、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291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被告朱XX、被告孔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12时5分许,被告孔X驾驶豫B×××××车,被告朱XX驾驶豫A×××××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在商××路河南广电相撞,致周X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孔X、被告朱XX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95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50元/天×146天)、营养费4720元(20元/天×236天)、护理费25535.2元、误工费25770元(39522元/年÷365天×238天)、交通费1000元,总计123912.2元。被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公司共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2305.2元。扣除被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公司共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2305.2元。原告剩余损失51607元。因被告孔X与被告朱XX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被告孔X与被告朱XX需各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的50%,则被告XX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5803.5元(51607元×50%),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5803.5元(51607元×5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36152.6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61956.1元。
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25803.5元。
四、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被告孔X负担691元,由被告朱XX负担691元,由原告周X负担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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