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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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含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范XX因与被上诉人云XX公司(以下简称云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7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与云XX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上诉费用由云XX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以双方缺乏信任基础为由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错误。云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也是逐步解锁并获得股权的过程,能否履行劳动合同不是双方是否缺乏信任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确认云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合同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云XX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与股权无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双方信任已经破裂,劳动关系无法恢复。
云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诉讼费用由范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范XX于2014年6月8日入职云XX公司,系该公司股东,同时担任首席技术官。范XX工作至2017年5月,云XX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其送达《解聘通知书》与范XX解除劳动合同,但该通知书未载明解除理由。
云XX公司从事游戏海外投放业务及海外金融业务。就范XX工作内容双方当事人主张不一,云XX公司主张范XX负责游戏开发工作;范XX主张负责游戏软件收款部分技术开发工作及海外金融业务软件开发工作。
云XX公司主张范XX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诋毁公司业务,影响公司经营;煽动公司员工离职,影响公司业务;侮辱诽谤公司高层,影响公司形象。云XX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了公证书及录音证据(录音时间为2017年1月)予以佐证,其中公证书系名为“团结奋斗,快乐丰收”QQ群的聊天记录,群主为刘X,范XX2017年2月22日发言内容为:“不做亏心事还怕人敲门?贾XX是你的合伙人,在广州负责了两年项目你连个离职手续都没办就让人家走了……还有马XX,基本的社保都没给人家缴,答应的承诺一件都没兑现,你对得起谁啊?你这是做了多大的亏心事,还怕人来……2400万融来的钱花哪儿了,怎么花了……我作为高管,没有权力决定支付业务的细节。我作为股东,连公司最基本的财务情况都不知情。离职员工来公司你紧张成这样……”;录音证据中显示系范XX、谢XX等四人的谈话记录,具体内容系范XX等人就刘X是否私自外包从事涉及赌博的非法业务向谢XX进行询问、商议法律风险等。范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否认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就“团结奋斗,快乐丰收”QQ群范围一节,云XX公司陈述系该公司工作群,均为在职员工。另,云XX公司主张该公司已撤销首席技术官职位,无法为范XX提供该岗位且双方关系已经破裂,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另查,范XX与云XX公司另有股东知情权纠纷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范XX以要求云XX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89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解聘通知书》,云XX公司与范XX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云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云XX公司主张范XX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提交了公证书及录音证据予以佐证,但公证书系范XX在QQ群中发言,所涉及内容均与公司经营有关,且云XX公司亦陈述称该QQ群系工作群,在群人员均为在职员工,群主亦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虽范XX发言内容确有过激之处,但其作为云XX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对公司经营或管理层决策发表意见并无不妥。录音证据系范XX等人就刘X是否私自外包从事涉及赌博的非法业务向谢XX进行询问、商议法律风险等内容,并未显示范XX诋毁云XX公司形象等内容。加之,录音证据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QQ群发言时间为2017年2月,而云XX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亦已超出违纪行为处理的合理期限。综上所述,云XX公司与范XX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确存在违法之处。然而,云XX公司从事游戏海外投放及海外金融业务,范XX作为该公司首席技术官负责软件研发工作,系高级管理人员,该工作性质决定范XX可接触并掌握云XX公司包括软件源代码在内的核心技术内容。且范XX与云XX公司董事长刘X就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分歧,范XX与云XX公司尚有股东知情权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信任基础。鉴于此,法院确认云XX公司与范XX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如前所述,云XX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范XX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云XX公司与范XX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云XX公司主张因范XX散布不实信息、煽动员工离职违反了职业道德,故与范XX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首先,云XX公司向范XX送达的解聘通知书并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现该公司主张范XX违反职业道德,但其提交的证据内容亦无法体现云XX公司的主张。其次,录音及QQ群聊天记录的形成时间为2017年2月以前,现云XX公司于2017年5月作出与范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超出对该事件的合理处理期限。故本院对云XX公司所持与范XX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云XX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云XX公司与范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首先,云XX公司从事游戏海外投放及海外金融业务,范XX系该公司首席技术官,负责游戏收款、海外业务与银行的接洽等,属于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接触并掌握该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内容,可见范XX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对云XX公司具有较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其次,范XX与云XX公司董事长就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分歧,另有股东知情权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信任基础缺失。考虑到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19日解除。范XX主张其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系逐步取得股权的过程,但该主张与双方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具备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无关联性,本院对范XX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范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范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