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律师
张含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范XX与云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含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1日 1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XX与被告云XX公司(以下简称云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被告云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云XX公司完整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范XX及范XX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2、云XX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业务合同(五万元以上),以及该等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等,供范XX及范XX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3、云XX公司完整提供自成立以来每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供范XX及范XX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复制;4、本案诉讼费由云XX公司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范XX系云XX公司股东及董事。云XX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向范XX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也从未提供过自成立以来的主要业务合同、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以及每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2017年4月25日,范XX依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向云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的《关于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申请》,要求云XX公司提供前述材料供范XX及范XX委托的会计师查阅、复制。但云XX公司并未在前述法律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且直至范XX起诉之日,云XX公司仍没有向范XX提供账簿、会计报告及相关凭证。范XX作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
被告云XX公司辩称,一、云XX公司已同意范XX行使股东知情权,并履行了相关义务。云XX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范XX送达《关于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的回函》,同意其于2017年5月27日18时到公司查询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017年5月27日,公司已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准备完毕,等待范XX来公司查阅、复制。但范XX当天并没有出现在公司行使其权利。二、范XX未说明其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尚未履行完成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内部救济程序。范XX在2017年4月25日《关于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申请》中,并未说明其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2017年5月19日,公司在回函中对范XX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进行回复,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对范XX的查阅申请进行回复,范XX既未于《回函》规定的时间来公司进行查阅,也未说明其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三、云XX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范XX查阅公司相关材料具有不正当目的。2017年1月10日,范XX在与公司前员工谢XX的对话中,恐吓谢XX,鼓动其离职,谢XX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7年2月22日,范XX在公司QQ群中与公司CEO刘X发生争执,对公司工作氛围造成恶劣影响。公司足以认为范XX查阅公司相关材料具备不正当目的。四、范XX的诉讼请求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范XX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业务合同以及该等合同的履行情况说明、每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述内容不包含在《公司法》第33条规定之中,其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云XX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范XX为公司股东。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2017年4月25日,范XX向云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X寄送《关于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申请》,载明:范XX作为云XX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财务状况。为了公司更好的经营与发展,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查阅、复制以下文件资料:1、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订案、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历次增资扩股协议;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3、公司的每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财务三表(含资产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4、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五万元以上),包括国内、国外业务合同,以及履行、收付款的证明材料;5、公司每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请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配合提供,以便查阅。云XX公司和刘X于次日签收该邮件。
2017年5月19日,云XX公司针对上述申请,向范XX回复《关于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回函》,回函载明:1、同意其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查询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请于2017年5月27日18时,到公司获取上述资料。鉴于公司未设监事会,无监事会会议决议。2、鉴于公司同意向其提供第1条所述材料,可以充分达成其“为充分客观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情况,以维护股东权益并促使公司更好的经营与发展”之目的,其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以书面形式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有何直接关系,公司在收到上述信息,确认其目的正当的前提下,将依法提供给其查阅,因会计账簿涉及公司机密,该等资料不允许复制。3、公司历次增资扩股协议、主要业务合同、履行及收付款证明及公司每一年度纳税申报材料,并不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所述之股东查阅权范畴内,公司暂不提供查阅和复制。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范XX于2014年4月15日加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范XX明确其要求查阅资料的时间范围为其成为公司股东至今。
范XX主张,云XX公司收到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但直至2017年5月19日才回复,超过了法定15日的期限;云XX公司仅同意部分申请事项,且安排时间不利于范XX聘请专业财务人员帮助查阅,属于人为制造查阅障碍。
云XX公司主张范XX存在扰乱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查阅公司资料有不正当目的,提交了范XX的对话录音、书面证人证言及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经公证的QQ聊天记录。范XX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范XX提交的申请、EMS快递单、邮件截屏、章程,被告云XX公司提交的回函、QQ聊天记录公证书、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书面证人证言、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院认为,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投资所享有的基本性核心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其他权利得以实现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云XX公司理应予以配合。现云XX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范XX对公司现存的经营状况不满,与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刘X存在矛盾,并不足以证明范XX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本院对云XX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14年4月15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财务会计报告备于被告云XX公司住所地,供原告范XX及其委托的一名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自查阅、复制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被告云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14年4月15日至实际提供之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备于被告云XX公司住所地,供原告范XX及其委托的一名注册会计师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范XX已预交,由被告云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京师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国际私人&家族财富管理中国风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保险理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