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有全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8日 8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法律是否应当保护?
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 张有全律师 TEL:13737176298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0日,阮某向龙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约定月利息是三分五厘,即每月3500元。借款后,阮某付了部分利息72000元,还有部分利息未支付。2019年4月3日,阮某重新写借条给龙某,确认借款金额为10万元,并把原来的借条收回。重新写借条后,阮某还是没有还款。
张有全律师接受龙某委托,向法院起诉阮某要求其归还全部的本金10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双方约定月利息是三分五厘,超过法律保护的年息24%的范围,已经支付的利息法律是否应当保护?
三、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原告龙某与被告阮某约定的借款利率已超过法律保护范围,但从借款发生至原被告重新签订《借条》期间,按原告实际得到的借款利息72000元计算,并未超过年利率36%,不属于应予返还利息的范畴,故被告借款后支付给原告的72000元,应属于支付给原告的借款利息;同时被告于2019年4月3日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已经核算清楚双方前期借款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已支付的72000元均为应属于支付给原告的借款利息,同时判令被告阮某归还原告龙某借款100000元。
五、总结
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所约定的借贷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可以分为两档来看:
1. 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年利率约定在24%-36%之间的利息,不属于应予返还利息的范畴;若该部分利息未实际支付的,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借款人继续支付。
2. 约定在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如已支付,则属于应予返还利息的范畴;如未实际支付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借款人继续支付。
附裁判文书链接:
龙海燕与阮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ff1c6b09a4e40159178aa81003282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