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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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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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有全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葛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承诺于2019年4月15日前全部还清,并以平龙开XX11栋2单元502号房作为抵押,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并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承诺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定还清1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借款期限再次到期后,被告却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被告黄XX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定于2019年4月15日前全部还清,并以其宾阳县黎塘镇平龙开XX11栋1单元502号房作为抵押。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0000元回复被告指定的账户内。借期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还本付息。2019年6月10日,被告在前述借条上签名确认,承诺其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还本付息。前述借款期限再次届满后,被告却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XX向原告葛XX借款150000元并约定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XX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1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为月利率2%,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葛XX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黄XX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张有全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广西大学土木工程系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专业,具有法学与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