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永松|时间:2021年07月12日|2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湖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15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周**签订《徐工挖掘机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周**向**公司购买总价款为158万元的“徐工牌”XE370D挖掘机一台。合同还约定,在周**付清所有款项前,周**不享有案涉挖掘机的所有权,周**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所有权转移给周**。后来,案涉“徐工牌”XE370D挖掘机被案外人龚**用于非法开采山砂,龚**被宜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案涉挖掘机被宜城市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采矿的工具予以没收。于是周**逾期付货款本金599984元,**公司向其主张全部货款及利息。
案件点评:
**公司与周**之间签订的《徐工挖掘机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周**分期付款逾期付款的金额为411776元,已经超过合同总金额158万元的五分之一,**公司主张周**支付余下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因合同对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庭审中,**公司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为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被告周**的利益,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挖掘机被案外人用于非法活动被法院没收不能成为周**逾期付款的正当理由,其主张不付违约金的答辩意见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