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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吴**被恩施州**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发布者:赵永松|时间:2021年07月12日|3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吴**与被申诉人恩施州**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担保公司)、李*及原审被告李XX、胡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抗诉,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恩州检民(行)监(2020)422XXXX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恩施中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鄂28民抗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案例点评:

原审法院在为穷尽送达手段时,径直选择公告送达,以致原审法院在申请人非自身原因未能参加庭审情况下,直接判决,导致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法庭辩论权,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在申请人多次申请再审未果情况下,不得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终检察院提起抗诉,中院受理并提审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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