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听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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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性合伙营运协议

作者:杜听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1次举报
2019-03-25

框架性合伙营运协议

本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各合伙人报有共同的发展目标,将为了车队的成立共同努力,经过多次磋商达成这一意向性的框架协议,待合伙组织(团体或公司,因为将来是成立公司还是合伙组织得根据实际登记设立的主体来定)正式成立运营时,各方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本协议合伙人数较多,具体合伙人信息见附件。

本协议签订的各合伙人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出租车车队筹备、建立、营运、发展事宜暂时达成如下合伙协议,供各方遵守

第一部分:筹备阶段

一、筹备工作各合伙人均应参与,献言献策,具体工作由         统一安排实施,各合伙人分到的任务应尽力完成;业务的主要渠道,暂时分为酒店板块、旅游区板块和长途板块,由         安排合伙人成员负责;

二、前期筹备资金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摊,暂时每人垫资       元,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缴足,否则视为拒绝参与本合伙组织,资金用于车队建立、合伙事务的开展花费。所有资金应统一交由         控制,统一收取并分配使用,全部用于合伙组织的筹备、建立、营运、发展,每一笔支出都应列明,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人人监督;

三、合伙组织筹备期间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各合伙人为成立合伙组织而对外产生的纠纷,均应由各合伙人共同应对,平均承担;该合伙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四、合伙组织内部,前期不发工资,待利润可观时根据各合伙人的贡献,再行商议定夺。各合伙人有义务组建自己的队员,根据自己组建的团队创收来决定年终/季末分红,各合伙人应同下属队员对本合伙组织承担连带责任。本合伙组织接受其他师傅的加盟,加盟费另行商议。

五、运营车辆暂时定为出租车,后期考虑私家车运营,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考虑和其他运营商联合,使用旅游大巴。

六、车辆运营成本(包括过路费、邮费等)实报实销,以实际旅程和真是发票为准,因交通事故等发生损害的,根据责任划分进行保险理赔或向挂靠的出租车公司进行追偿,合伙组织内部不对该事故负责。

七、若因客观原因(比如政策、市场经济大环境、不可抗力等)导致合伙组织不能成立的,各合伙人投入资金有剩余的按投入比例退还,消耗部分不得要求资金控制人赔偿,资金控制人侵吞的除外。

以上各条,因合伙组织建立尚未成熟,各合伙人应同甘共苦、团结一心,将合伙组织建立起来,若中途有哪一位合伙人提前退出的,投入费用不予退还,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017年11月9月在云岩区中坝路召开合伙组织成立前会议时,各合伙人便宣誓“不存有私心,全心全意经营合伙企业”,望各合伙人一如既往的将合伙事业做大做强,立本协议作为约束。

 

第二部分:成立阶段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营运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营运,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营运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                         

合伙营运项目为:    贵阳市雷锋车队      

第三条合伙期限 

                            ,暂定    年,到期根据具体情形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投入资金必须在                               之日起    天内缴足,各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见附件(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前期投入资金有剩余的,可以计入合伙组织成立时的投资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营运期间,各合伙人之间暂定工资      ,实行年终/季度奖

随着合伙营运的深入发展,利润可观后,年底/季末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营运成本、工资、日常开支、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组织设立、营运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季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按投资比例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         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营运种类,调整、转换营运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营运价格和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营运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营运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营运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营运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季度营运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5、拟订合伙组织营运价格及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6、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营运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合伙份额;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3、分担合伙营运损失的债务 

4、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性质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营运,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                                   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合伙份额的,视为放弃合伙,已缴纳的部分合伙费用不退,因其不按时足额缴纳合伙份额给合伙组织造成损失的,合伙组织有权利要求其赔偿;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组织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组织设立登记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其他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杜听平律师,毕节威宁人。该律师社会、工作经验丰富,曾担任过公司法务总监、央企法律顾问,曾执业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1520120********7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