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听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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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争取缓刑

作者:杜听平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4次举报

刘孝忠、龙伦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孝忠,男,1973年5月14日生,现住息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平忠,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610943922。

被告人龙伦成,男,1963年6月15日生,现住息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进丹,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109711。

被告人龙寿武,男,1988年7月2日生,现住息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听平,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459570。

被告人张定祥,男,1969年9月2日生,现住息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兵,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142555。

被告人张定荣,女,1975年10月15日生,现住息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易道诚,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84593。

被告人孙念,女,1993年9月20日生,现住息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仕海,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882957。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孝忠及其辩护人马平忠、被告人龙伦成及其辩护人范进丹、被告人龙寿武及其辩护人杜听平、被告人张定祥及其辩护人程兵、被告人张定荣及其辩护人易道诚、被告人孙念及其辩护人郑仕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修建龙泉大道道路时,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以房屋被压路机震坏要求赔偿及龙泉大道路沿与其住房间隔距离必须达到4.5米为由,多次拦截、辱骂、恐吓施工方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导致龙泉大道息烽县永靖镇西门安置小区路段一年多来一直无法正常施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贵州红华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40800元。

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于2018年8月15日被传唤到案。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户籍信息、控告书、抓获经过、告诫情况说明、西门安置地块放线图及证明、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地函(2016)3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息烽县永靖镇至小寨坝公路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批复》、会议记录、息烽县龙泉大道及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会议纪要息龙改指专议(2018)1号《关于同城北路(龙泉大道)一期开磷建设公司施工标段相关事项专题会议纪要》、息烽县龙泉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委托代建合同、营业执照、龙泉大道南段安置房处施工堵工损失签证单、证人李某、何某、杨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的供述、调查评估意见书、前科查询材料等证据,以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孝忠提出的主要辩解理由为:自己仅参与三次(2017年4月左右、2018年8月初、2018年8月15日)堵工。

被告人龙伦成提出的主要辩解意见为:1、自己的行为谈不上“聚众”;2、自己没有多次参与堵工,仅仅参加了2018年8月6日(8月15日在场,但是没有堵工)堵工。

被告人龙寿武的主要辩解意见为:1、自己从2017年至2018年只参加过2、3次堵工;2、案发当天自己是看见其妻子孙念被公安机关带走才激动去理论。

被告人张定祥的主要辩解意见为:自己在2017年参加过1次堵工,2018年参加过三次堵工。

被告人张定荣的主要辩解理由为:自己仅参加过2次堵工(第一次具体时间记不起,地点是在龙伦成家门口,第二次为2018年8月15日。

被告人孙念的主要辩解意见为:自己仅参加过4、5次堵工。

被告人刘孝忠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孝忠并非本案中的首要分子;2、被告人刘孝忠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龙伦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本案中起诉指控被告人参与堵工八次的证据不足;2、本案鉴定报告不客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人龙寿武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龙寿武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定祥、张定荣、孙念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均为被告人张定祥、张定荣、孙念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修建龙泉大道道路时,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以房屋被压路机震坏要求赔偿及龙泉大道路沿与其住房间隔距离必须达到4.5米为由,曾以站在挖掘机面前、阻止挖机施工等方式阻止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施工。其中,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在自家门口通过站在挖机面前、与施工方争执等方式阻止施工方施工,致使施工方无法正常施工。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于当日将六名被告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息烽县龙泉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委托代建合同、营业执照,证实施工单位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2、西门安置地块放线图及证明、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地函(2016)3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息烽县永靖镇至小寨坝公路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批复》,证实龙泉大道修建项目客观存在;

3、会议记录、息烽县龙泉大道及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会议纪要息龙改指专议(2018)1号《关于同城北路(龙泉大道)一期开磷建设公司施工标段相关事项专题会议纪要》,证实息烽县相关部门确对案涉争议问题作出过相应处理;

4、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的供述,证实六名被告人通过站在挖机面前、与施工方争执等方式阻止施工方施工的情况;

5、证人李某、毕某、骆某、刘某、何某、杨某2、周某、龙某1等人的证言,证实六名被告人堵工的情况:有的站在挖机前面挡起,有的在乱骂,有的口头警告不准挖机驾驶员施工。

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5日早上,因为施工方在施工时遭到被告人的堵工行为施工方无法正常施工。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互为印证,本院对相关内容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控,罪名定性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鉴于被告人刘孝忠、龙伦成、龙寿武、张定祥、张定荣、孙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六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刘孝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孝忠并非本案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龙伦成、龙寿武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六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孝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龙伦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龙寿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定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定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孙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开艳

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

人民陪审员: 李江燕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 坚


杜听平律师,毕节威宁人。该律师社会、工作经验丰富,曾担任过公司法务总监、央企法律顾问,曾执业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