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1
案情简介
(2020)辽03民终3374号
2007年7月26日,郭某入职某公司。2018年12月4日开始,该公司先后4次派遣郭某前往外地出差,郭某除第一次外,其后三次均未前往。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月1日向郭某发送《惩处通知函》,告知对郭某记大过两次。2019年4月22日,该公司向郭某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以郭某违反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25日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
@Vol.2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虽然该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公司应当依法告知公司所在地的工会组织。现该公司没有依法履行告知工会程序,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程序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Vol.3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可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条款的设立不是针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的豁免。故虽然公司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但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可向单位所在地总工会履行该通知工会义务。
(胡萍律师 徐晨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