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告王X、薛XX、张XX是薛XX去世时仅有的三位第一顺序继承人。薛XX于2019年12月5日去世,薛XX生前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4日出借给被告张XX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均有转账记录为证,薛XX去世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均予以推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日,被告张XX为薛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薛XX人民币拾万元整,2019年8月6日归还,利息5000元整”。次日,薛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张XX10万元;2019年7月24日再次向张XX转款5万元。2019年12月5日,薛XX自缢身亡。王X、薛XX、张XX是被继承人薛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认为,王X、薛XX、张XX是薛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薛XX去世后,三原告以债权人的身份诉请被告张XX偿还借款本息,三原告与被告张XX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三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以被告张XX和肖XX系夫妻关系诉来本院,在送达过程中,因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且均联系不到张XX和肖XX,无法向其直接送达,三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撤回了对肖XX的起诉。在对张XX进行网络电子送达、直接邮寄送达均无果的情况下,本院于2021年3月14日对张XX进行公告送达。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放弃,亦可视为被告对原告诉请的默认。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和保护。在被告于2019年7月2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期为34天,利息5000元,应认定约定月利率4.41%,故原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和保护;2019年7月24日薛XX出借给被告的5万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应视为没有利息,但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不予偿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应视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和保护。且原告对利息的主张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原告该项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
案涉借款合同分别成立于2019年7月3日、7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时间是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被告张XX应自王X、薛XX、张XX提起诉讼之日,即2020年7月15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偿付王X、薛XX、张XX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XX给付王X、薛XX、张XX借款15万元,并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全部付清借款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偿付王X、薛XX、张XX利息损失。
上款确定的给付义务,限张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牟灏律师说法:债权人死亡,债务人还需要还债吗
需要,债务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现实生活中,一方由于各种原因借钱给另一方是常事,双方也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借贷的一方死亡而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因此,在实践中,当债权人死亡时,债务人仍要向其妻子、子女或父母清偿相应的欠款,至于他们怎么分配就与债务人无关了。
牟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