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牟灏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4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伏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以4.2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总计借款本金4.2万元整,均已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形式交付被告,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于某未做答辩。
办案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因资金需求陆续向原告借款4.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号、微信转账记录截图5张,被告手机号及短信聊天记录截屏9张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逾期不付,显系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伏某借款4.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