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对发生事故的双方进行责任划分。如果对责任划分不服,接到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是复核的结果往往和原来的划分一样。法律对事故认定书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有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交管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等事项所作的专业技术性评价,在诉讼中也仅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推翻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法院可不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那就是向上反映、申请复核。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程序违法,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再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复字〔2005〕1号文件的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给他们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首先交管部门是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而做出的行政行为,其次这种责任认定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的权利义务,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那么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依法行政。
作者观点: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交通事故各方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划分会直接影响损失赔偿等问题,在诉讼中可以说是作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实施)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通俗的讲即现在打行政官司只要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会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可以提起诉讼并且可以附带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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