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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55岁男子娶智障女孩”引发的网络骂战

作者:夏春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6次举报


    3月1日,河南驻马店泌阳县一段“五旬老人娶智障女孩”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名成年男子和一名女孩并排而坐,两人胸前别着婚礼胸花。女孩一直哭泣,男子则拿纸为其擦泪。有人劝说女孩,“别哭了,你是来享福的”,另外一名疑似女孩母亲的女士则表示,“我放心,我可放心”。

但是这件事情在网上一经曝光后,键盘侠们在网上吵翻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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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涉及到的两方人物,都面临巨大的指责和争议。
 
有骂这个男方的,说他就是为了和她发生性关系,为了她的子宫能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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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说他50岁,就不应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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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骂这个女方父母的,说他们不想养了,想把她早点脱手,把这个包袱甩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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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说她父母找的完全不算是归宿,简直是心盲眼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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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键盘侠们的观点,恕我不能苟同,不能因为女孩是智障就偏激的认为男子就是为了利用女孩的身体传宗接代。至于网友们说男子犯了强奸罪,更觉得这种看法荒唐。除了法官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给他人定罪,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赋予自然人随意给他人定罪量刑的权利。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我认为应该先等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一个人是否犯罪,往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理才能判定。键盘侠仅凭一条不完整的网络视频就认定他人有罪,并且施加网络暴力,这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背道而驰。

借用罗翔老师的观点:对于心智不全之人,法律应当像家长一样,通过限制他/她们的自由来保障他/她们的福祉,以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剥削。与心智不全者发生性行为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客观上限制了这一群体的性权利,然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干涉或剥夺他们的性权利,而在于保护该群体的利益不受他人掠夺。

律师说法

结婚是民事行为,首要前提是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经过医学鉴定,该女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明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意味着可能不符合完全自愿的条件。在登记过程中,如果该女子明显无法进行清晰表达,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能够加以分辨,此时不应当受理该结婚登记。如果该女子能够表达结婚意愿,因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需监护人陪同并表明同意其结婚,此时才可以受理该结婚登记。

特别提醒,原《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民法典》中已经删除,就不必再搬出此条文来打口水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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