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领域有个流传已久的比喻,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个比喻本来是形象说明公安局的权力大,有人会误解,法院是吃饭的,那不是地位最高吗?有人做饭,有人端饭,我坐下来吃饭,多悠闲,颐指气使,如果我不想吃,你就得重新做,重新端过来,真的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实际情形是,公安做什么,检察院就得端什么,法院就得吃什么,公安怎么查案,如何定性,检察院与法院要按公安的来,公安的权力确实很大,王律师今天翻了下《刑事诉讼法》,发现检察院的权力也很大,检察院都有哪些权力呢?
检察院有三大权力,分别是侦查监督权、审查起诉权与公诉权。
我们首先说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权,侦查权由公安行使,但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监督权主要有三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即公安机关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如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二是批准逮捕权,37天羁押期限届满后,需要检察院出具批准逮捕决定,不然公安就得放人。三是立案监督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检察院如认为应当立案的,可以通知公安局立案。
检察院的第二项大权是审查起诉权,这项权力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只要是公诉案件,都由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只要通过公诉方式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检察院是必过的一关。这是检察院最重要的权力,因为不仅仅是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也要经过检察院,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员会侦查,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若追究嫌疑人责任,都必须过检察院这一关。嫌疑人若要获得无罪结果,在这个阶段要拿到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案子就不会走到法院审判定罪这一环节,反之,如果检察院出具的是起诉书,99.9%的概率会被宣判有罪。
检察院的第三项权力是公诉权,这项权力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如果检察院作出的是起诉决定,会把案件材料移送给法院,开庭的时候检察官会到场,作为公诉人起诉,其身份相当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在庭审中检察官会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99.9%以上的几率法院会判决被告人有罪,判其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有了这三项大权的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不可小觑,可以说是,成也检察院,败也检察院,无罪检察院,定罪检察院。
国之大事,钱粮公诉也。
王小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