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的起算点:
1、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工程移转占有之日起计算。
2、特定情况下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存在差异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质量保修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正常验收的情形下,质量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提前90日开始计算。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