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互联网平台上的网店,以虚拟操作权的转让为实现方式的,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
答: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条、第463条、第464条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涵盖了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属于广义合同;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切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皆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在互联网的特殊情境下,网店租赁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表现为实体上的经营资产转让占有,而是以在淘宝平台上的虚拟操作权的转让为实现方式,对于此类非典型租赁经营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规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网店的承租方违反平台规则为解除事由,鉴于网店的经营活动事实上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则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时,在当事人未就违反平台规则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出租方单方主张作为认定依据,判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扣减押金。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