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案件争讼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主要是指:(1)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2)自己与别人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3)与争议事实中所指向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为了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在起诉时只需提交证明争议存在的客观性和已然性的证据,而不要求这些证据能够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应能证明其与相对人因借贷关系引发的争议已然存在,至于该证据能否支持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则有待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相应地,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债权凭证,一般应在内容上记载特定借贷关系所需的基本要素:出借人姓名或名称、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借款金额、出借方式和还款时间等。但如果债权凭证上有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借款金额却无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则依据该债权凭证虽可判断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但无法锁定特定债权人,自然也就无法确定债权凭证持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基于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当事人之间密切关系、借款金额较小、借款紧迫情形等诸多因素影响,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债权凭证不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情形并不罕见。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可知,没有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债权凭证被非真正债权人持有的可能性很小,而持有该债权凭证后还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妄图获得非法收益的情形更为罕见。故《民间借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是基于由当事人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这一事实,一般可以推定出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般而言,推定是借助一个特定的既存事实,推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一定假设。在司法程序上对于推定的运用反映了不同事实之间的关系状态,这一关系状态受到因果关系法则的支配和影响。这种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次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联系。因此,据此原理适用推定,从所取得结果的概率上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证实是真实的,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这是由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所决定的。当然,从证据证明力而言,其显然比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证据的证明力更为薄弱,但基于民间借贷市场现状和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审慎考虑,我们最后仍将其规定为起诉证据。此外,作为起诉证据,该条第二款的表述中并没有如第一款一样增加“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一证据兜底条款。但司法实务中确有其他没有载明债权人但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例如,原告持有的被告发送的没有载明债权人但内容为借贷的微信或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所以,司法实务在适用该条时宜对没有载明债权人的起诉证据类型作扩张性理解。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