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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发布者:奚鹏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066人看过举报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2020-02-17

   申请人:XX市XX菜墩厂,住所地:XXX省XXX市XX市XX厂后院,经营者:XXX,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对XXX省XX市公安消防大队X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提出以下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撤销XXX省XX市公安消防大队X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事实和理由

XXX省XX市公安消防大队X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中关于“无法排除雷击”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确实充分,存在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特申请复核机关依法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根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8.3.5条之规定认定雷击火灾时,应同时具有以下情形:1、当地、当时的气象部门监测的雷击时间与起火时间接近;2、金属、非金属熔痕、燃烧痕或者其他破坏痕迹明显,且所处位置与起火点吻合;3、雷击放电通路附近的铁磁性物质被磁化,可以测出较大剩磁。

二、如果火灾原因认定为“无法排除雷击”同样应适用《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8.3.5条之规定,应有证据证明在火灾发生当时同时存在前条所述的三个必要条件,但原认定机构根本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存在前述三个情形,甚至没有调取相关证据。火灾发生当时的客观情况和火灾现场可见的事实与原认定机构的认定严重不符。

原认定机构没有调取当时气象部门关于雷击时间的监测。XX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表明“6月21日20时以后为小阵雨天气”,没有雷电。(加上证人的证明内容)。火起时间6月22日1时,此时既没有降雨也没有雷电,认定“无法排除雷击”没有气象事实依据。

原认定机构认定起火部位为“XX市XX木器厂中间仓库”,“起火点为中间仓库靠西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起火点处有明显的金属、非金属熔痕、燃烧痕或者其他破坏痕迹。

原认定机构未对起火现场的铁磁性物质进行剩磁检测,主观臆断“无法排除雷击”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综上,原认定机构对火灾的事实调查不清,认定“无法排除雷击”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与事实严重不符。

   此致

XXX省XXX市公安消防支队

 

 

                     XXXX年X月XX日

附:

1、气象证明。

2、证人证言。


案情说明:该起火灾原认定机构认定火灾原因为“无法排除雷击”,根据该原因,受害人损失将因不可抗力致害而无法得到赔偿。经受害人委托,本律师根据火灾事实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复核,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复核决定撤销原认定,发回原认定机构重新认定。经重新认定火灾原因后,受害人财产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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