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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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鹏律师代理某模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功免责

发布者:奚鹏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37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塑料制品公司自某年起承租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场地从事塑料制品加工。被告某地产公司将涉案土地及房屋出租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随后将厂房分租给某模塑公司、某机械公司等多家企业。某年某月上午,某机械公司厂房西部发生火灾。某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某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铜铝导线连接部位接触不良,引燃下方可燃物所致。此次火灾造成原告办公楼、厂房、机械设备及库存等全部烧毁。原告遂起诉四被告,要求共同赔偿库存、设备、模具等各项损失共计1791万余元,并承担评估费、拆除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厂房建设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及比例、原告合理损失的认定。某模塑公司辩称:第一,对火灾发生无过错,入户线由某科技公司敷设,起火点位于某机械公司管理范围,且某机械公司违规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导致火势蔓延;第二,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缺乏客观证据,员工工资、停业损失等不属于直接损失;第三,资产评估报告在勘查程序、烧损率评估、权属核查及评估方法等环节存在重大瑕疵,评估结论虚高,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行建设厂房且未配建室内消火栓及自动灭火系统,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某科技公司作为场地实际管理人未尽消防安全管理义务,亦有过错;某地产公司无过错。关于某模塑公司,因某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入户线由某模塑公司安装,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酌定原告与某科技公司各承担50%责任。针对损失金额,法院对评估报告中积压产成品及闲置模具的贬损价值予以扣减,对缺乏证据的未盘点损失及间接损失不予认定。最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673万余元,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33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某模塑公司成功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价值】

奚鹏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火灾侵权责任的认定逻辑。首先,深入剖析消防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起火点位于被告某机械公司区域,且入户线敷设主体并非我方当事人,成功切断我方当事人与起火原因的因果关系。其次,针对原告高达1791万余元的索赔及评估报告,从评估程序、资产权属、折旧计算等多维度提出专业质证意见,有效动摇评估结论的证明力。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抗辩,认定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大幅核减原告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奚鹏律师,男,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35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1210120********35 火灾赔偿、工程建筑、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